【案件事实】2020年6月,赵某在经营其位于北京市某区诊所时,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相关措施,违规接诊发热患者杨某,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导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杨某未能被及时发现、确诊以及采取控制措施,并进一步密切接触多人,引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法律依据】 ...
【案件事实】
2020年6月,赵某在经营其位于北京市某区诊所时,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相关措施,违规接诊发热患者杨某,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导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杨某未能被及时发现、确诊以及采取控制措施,并进一步密切接触多人,引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被告人赵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发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有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北京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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