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1年6月某日,李某通过担任北京市某区银行某职员的便利,通过手机软件联络,从他人处购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8000余条,以每条信息0.5元左右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警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李某长时间对外进行买卖交易,获取相应的非法利益,警方通过搜集大量确凿证据后,确定李某存在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将李某予以逮捕,接受法...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某日,李某通过担任北京市某区银行某职员的便利,通过手机软件联络,从他人处购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8000余条,以每条信息0.5元左右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警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李某长时间对外进行买卖交易,获取相应的非法利益,警方通过搜集大量确凿证据后,确定李某存在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将李某予以逮捕,接受法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为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害,综合本案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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