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人焦某于2022年11月21日23时30分许,酒后驾驶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某区新西路果园新里中区门口时,该车前部与李卫国停放在此处的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威腾牌重型平板半挂车(×××)前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焦某受伤。经鉴定,焦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9.4mg/100ml。经认定,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焦某...
【案件事实】
被告人焦某于2022年11月21日23时30分许,酒后驾驶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某区新西路果园新里中区门口时,该车前部与李卫国停放在此处的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威腾牌重型平板半挂车(×××)前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焦某受伤。经鉴定,焦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9.4mg/100ml。经认定,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焦某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焦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被告人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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