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1年7月至10月间,赵某在某区田村香溪度6号楼底商内,组织杨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孙某望风、接送嫖客,帮助领取外卖、快递等,协助赵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至10月间,赵某在某区田村香溪度6号楼底商内,组织杨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孙某望风、接送嫖客,帮助领取外卖、快递等,协助赵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被告人赵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孙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孙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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