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人赵某于2022年2月至3月间,在其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里某号楼某号的“某足疗店”内,容留吴某(女,39岁,某省人)、张某某(女,51岁,某省人)向他人卖淫。被告人赵某后被查获。【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案件事实】
被告人赵某于2022年2月至3月间,在其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里某号楼某号的“某足疗店”内,容留吴某(女,39岁,某省人)、张某某(女,51岁,某省人)向他人卖淫。被告人赵某后被查获。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被告人赵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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