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9年12月间,赵某伙同张某、李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红军营南路某某店内,容留王某某、夏某某向他人卖淫。2021年12月16日,被告人赵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
【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间,赵某伙同张某、李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红军营南路某某店内,容留王某某、夏某某向他人卖淫。2021年12月16日,被告人赵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赵某伙同他人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构成自首,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赵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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