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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四年分手后向女友索要6万元分手费,法院判决不支持!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4:21:16 浏览量:280

同居四年分手后向女友索要6万元分手费,法院判决不支持!【案件回放】2014年王某与赵某相识,2016年二人恋爱并同居生活。恋爱期间,王某向赵某的转账中,有大额的,也有小额,更不乏有备注为“520”表达爱意的红包。2020年7月份左右二人不欢而散。分手后二人因恋爱同居期间的经济问题出现纷争,王某要求赵某返还为其花费的钱款6万余元,赵某认为这是二人恋爱同居期间的共同花费,不同意返还。202...

同居四年分手后向女友索要6万元分手费,法院判决不支持

 

【案件回放】

2014年王某与赵某相识,2016年二人恋爱并同居生活。恋爱期间,王某赵某的转账中,有大额的,也有小额,更不乏有备注为“520”表达爱意的红包。2020年7月份左右二人不欢而散。分手后二人因恋爱同居期间的经济问题出现纷争,王某要求赵某返还为其花费的钱款6万余元,赵某认为这是二人恋爱同居期间的共同花费,不同意返还。2021年11月,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赵某返还其6万元。

庭审中,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赵某答辩称,恋爱期间其为二人的共同生活消费也支出了大量费用,且花费并不比王某少,并提供了共同生活期间的微信和支付宝消费记录、租赁房屋收据、汽车维修单据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双方对于互相给付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不存在给付对象或金额错误的情形,王某庭审中认可转账都发生在“处朋友”期间,即王某赵某转账的行为不属于“给付欠缺目的”,恰恰是有目的而为之。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在恋爱期间互有付出,且较为频繁,现实生活中处于恋爱阶段的男女,接触较为频繁,经济往来频繁,恋人之间互发红包、互相转账,以及代为支付某些款项、代购某些物品、代付生活费用等均属正常现象,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且赵某亦有向王某给付款项的行为,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产生一些花费,甚至一方花费可能稍多于另一方花费,均系当时的自愿行为,且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当时的花费负担存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于王某要求赵某归还款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且本案中,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赵某,其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但诉讼中王某没有对于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予以举证证明,仅提供转账记录证明转款事实,在赵某提供证据后亦没有提供反证。

 

 

【律师提醒】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多笔款项,特别是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金额(例如520、521、1314等),抑或自愿负担某项共同花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一般均系以示爱为目的自愿支出的费用,亦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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