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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常委会((建宁县人民法院武某与徐某、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1:22:09 浏览量:62

1. 审判长黄绥工 2. 审判员刘梁 3.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4. 法官助理黄绥公 5. 书记员曹义整 6.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的重要性 7. 法院在审...

建宁县人民法院:武某与徐某、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汉族,住安徽省兴宁县。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绥工

审判员刘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绥公

书记员曹义整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的重要性

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作出判决。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民事义务,不得因双方或者一方或者一方的行为而使判决结果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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