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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人民法院:武某与徐某、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汉族,住安徽省兴宁县。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作出判决。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民事义务,不得因双方或者一方或者一方的行为而使判决结果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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