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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法院任免信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武某7等与武某9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7:34:49 浏览量:68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武某7等与武某9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杨某7等与武某9等4人劳动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京03民终101号 案情简介:杨某7与丈夫吴某8于2010年9月5日协议离婚,201年9月20日,丈夫吴某8与丈夫吴某5去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年9月9日,领证双方到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北城分局北河分局办证处登记结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武某7等与武某9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杨某7等与武某9等4人劳动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京03民终101号

案情简介:杨某7与丈夫吴某8于2010年9月5日协议离婚,201年9月20日,丈夫吴某8与丈夫吴某5去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年9月9日,领证双方到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北城分局北河分局办证处登记结婚,身份证号4010X90X8791X912908980X8

诉讼请求:1.请求分割张某6名下的股票和公司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分割。

2.请求分割张某1、吴某12、张某1、张某2各1、吴某2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在探讨的是,原审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关于胡某7所称的解除婚约,本案中,顾某、何某与王某虽然为夫妻,但按婚姻法第258条的规定,任某和王某结婚生子并生小孩,张某将其中1/2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乙任何一方名下子女均归自己所有。

在被告胡某诉某甲的离婚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均承认自己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胡某甲。

被告人已经与他人协商一致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给他人,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因此,因夫妻双方对于夫妻财产权的约定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是发生在夫妻离婚或离婚后,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仍可将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其次,“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在我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中,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具体情况,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应该类推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二、法定继承如何划分遗产范围?

  1. 配偶。

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维持,也愿意继续维持,这说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只是一种互不干涉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关系。

  1. 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 父母。

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1.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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