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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陈某与崔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4:06:10 浏览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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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陈某与崔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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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18)京015民初1064号

案件概述

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培均、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陈某享有涉案遗产的份额,被告孙某应协助原告办理继承涉案房产的份额的变更登记手续;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玫瑰园501房,于203年2月25日取得产权证,所有权证登记在一人名下。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7月5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孙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元;抚养费期间,被告承担保费。

离婚后,双方协议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1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然不回家,原、被告仍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且生有子女,但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被告于2015年春节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达两年之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婚生子现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现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

原告的陪嫁品和个人物品现在被告处,由被告返还。

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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