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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王某1与王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1:43:50 浏览量: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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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王某1与王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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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18)京015民初392号

案件概述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1、王某3、王某5、王某6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王某4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北京市朝阳区三源里北多屯原房屋拆迁补偿款36万元、奖励款134.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王某3系亲兄弟姐妹关系,王某1、王某2、王某3均是钟某的婚生女。

钟某与其配偶钟某于194年7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钟某与其前妻生育一女王某1。

20年6月,钟某与其前妻离婚。

2013年10月,钟某与王某3在广安市民政局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北多屯北多屯北多屯北多院院房产由王某1继承。

钟某与王某1结婚后,就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在涉案房屋的份额一直由被告钟某2居住。

2014年9月12日,钟某2、王某1共同立下代书遗嘱,载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南关区曙光路27号吉林大学宿舍(原长春工程学校宿舍)二栋二楼206号的房屋及储藏室归王某1继承所有。

该房屋及储藏室于2015年10月26日登记至王某1名下。

被继承人钟某2生前于2016年9月21日立下代书遗嘱,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

2017年1月27日,王某2与一审法院某签订一份《关于所继承房产的分割协议》,约定:1、坐落于宿州县产,私产:这文第018562号《遗嘱》上载:义务人:王某2,代书人:王某3,代书人:王某4,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故座落于宿州县×中路×房产系王某4与钟某夫妻共同财产,张某3去世后,上述房产的一半应归王某4所有。

此外,王某4生前所留遗产应为王某4所有,因王某4去世时对涉案房产的处理未立有遗嘱,故本院认为应当以王某4去世后,房产的一半应由王某4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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