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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令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春天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
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已无法共同生活。
原告提出离婚,表明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时在对其生活作风的处理上也应当给予照料,但原告并未举证明其有经济能力,故对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予被告经济补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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