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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所有的坐落于慈溪市的房产;2.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继承房屋补偿款5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继承人李某3女儿,原告与被继承人李某3系亲兄弟关系。
被继承人李某3于2018年1月26日去世,原告与被继承人李某3生前留有遗嘱,其名下有合法财产,应依据遗嘱进行继承。
被继承人李某3生前与被告共同购买位于儋州市×镇号一栋两层半楼房,建筑面积为91.69平方米,个人存款30元,该房屋在其去世后由被告李某2办理,该房屋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但应从原告李某3与被告李某3之间协商一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李某4名下有两套住房,一套位于儋州市×镇号,面积为壹拾柒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X号,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李某2,面积为壹拾柒平方米,该房屋系被告于205年5月25日出资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登记在被告李某2名下。
205年8月30日,被告李某4因病去世。
206年7月25日,原告李某2与被告李某3签订了《财产赠与协议》,约定将诉争房屋赠与原告所有。
2018年7月2日,被告李某4因病去世。
李某2生前与被告李某3共同生活,李某2、李某3为李某4的女儿,李某4与原告李某1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诉争房屋坐落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刘店村赵店东屯的四间房屋中的东面三间是李某2与李某3婚后取得的,西面的一间是李某2与李某3婚后取得的,另一间是李某3与陈某的共同财产。
而李某4与陈某生前早已无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李某3与被告李某2再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1,×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3。
在李某4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用与李某2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从未对涉案房屋是否系李某4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
现涉案房屋已经拆迁,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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