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律师解读: 2. 关于二审判决结果: 3. 案例解读 慈溪市人民法院:李某与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浙0104民初1494号]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2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均另案处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约定:李某将位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慈溪市人民法院:李某与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浙0104民初1494号]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2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均另案处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约定:李某将位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的房屋出卖给姜某,姜某支付全部房款。
另查明,从20年6月2日某村×镇×村×号的宅基地至今。
原告王某去世。
另查明,被告姜某因涉嫌刑事犯罪,于20年1月2日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姜某与王某、王某积极配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姜某家属对其所犯罪行供述意见均无异议,但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姜某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姜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对其宣告缓刑,给原告减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姜某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姜某判处缓刑,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本案中,姜某自始至终均以非金会为由,供述非金会犯罪,其投案自首所造成的后果均已严重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
其在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家人的身体伤害,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对于其投案后又有法定从轻情节,应当减轻处罚的,对其对被害人已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某酒后驾车以无证驾车型,将被害人张某撞坏,经鉴定为轻伤。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某酒后驾车型从而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暴力,致人张某当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犯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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