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慈溪市人民法院:李某与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XXX 3. 审判员:XXX 4.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慈溪市人民法院:李某与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由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请...
本案由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请求为:确认李某与徐某之间的法定继承关系,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与原告徐某之间存在法定继承关系。
原告诉称,被告徐某的遗产应当由被告李某继承,并要求确认被告李某与原告徐某之间的法定继承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是继承法中最基本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是指在法定继承顺序中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继承遗产的亲属。
本案中,被告徐某的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其父母的遗产,被告李某作为被告徐某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儿子,也应当在法定继承顺序中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本案中,被告李某与原告徐某之间存在法定继承关系,被告徐某的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当先继承被告李某的遗产,然后再由被告李某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尊重社会公序良俗。
本案中,被告李某与原告徐某之间的继承纠纷,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公序良俗的因素,尊重各方的意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解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告李某与原告徐某之间存在法定继承关系,被告徐某的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当先继承被告李某的遗产,然后再由被告李某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继承。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李某与原告徐某之间的法定继承关系;
被告徐某的父母丧失继承权,被告李某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享有继承权;
本案的处理结果为:被告李某的遗产由被告李某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共同继承,被告徐某的遗产由被告李某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共同继承。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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