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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彭某1、彭某2因与被上诉人彭某3、杨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2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某1、彭某2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彭某1、彭某2的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1.第一,一审判决查明的是错误的。
第一,本案中,被申请人彭某3虽然住所在广州市荔湾区,与被申请人李某1同居生活,但双方生育的子女均已成年,不可能再生育。
被申请人彭某3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良好,没有抚养条件。
第二,一审判决查明的9个子女除彭某3外,彭某3与被申请人李某1原系夫妻,双方于193年3月26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归李某1所有,由李某1补偿彭某3次子474元。
庭审中,李某1提交了一份由彭某3本人签字的《遗嘱》,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要件,内容相抵触,有违反法律的痕迹。
彭某3、杨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者是少分。
所谓赡养,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
包括两种情况:1、子女对父母赡养;2、晚辈对长辈赡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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