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徐某与杜某某离婚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一份,其中判决书载明:二审裁判结果 2. 撤销本院(2014)白云法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3. 被继承人杜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补偿白云花园705房; 4. 驳回杜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徐某...
二、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705房(以下白云花园705房)由杜某1继承,徐某、杜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杜某1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补偿白云花园705房3/2产权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公告费610元,合计30元,由杜某1负担12元,杜某2负担1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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