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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判例(陈某1、陈某2等与彭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20:57:15 浏览量:41

1. 陈某1、陈某2等与彭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法院名称:XX市XX区人民法院 3. 审判日期:2022年1月10日 4. 审判人员:XXX 5. 审判长:XXX 6. 审判员:XX...

陈某1、陈某2等与彭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名称:XX市XX区人民法院

审判日期:2022年1月10日

本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彭某于2018年1月1日去世,其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陈某1、陈某2共同继承。

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某1、陈某2于被告彭某去世前已经尽到了必要的继承义务,其在被告彭某的遗产继承中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应当共同继承被告彭某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本案中,被告陈某1、陈某2的配偶李某、子女陈某、王某、张某均系被告彭某的合法继承人,与被告陈某1、陈某2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被告陈某1、陈某2在被告彭某的遗产继承中分别继承了被告彭某的房产一处、车辆一辆,共计遗产价值人民币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被告李某、陈某、王某、张某应当共同继承被告彭某的遗产,并承担继承份额。

经计算,被告李某应继承被告彭某的遗产价值人民币5万元,被告陈某应继承被告彭某的遗产价值人民币5万元,被告陈某2应继承被告彭某的遗产价值人民币5万元,被告王某应继承被告彭某的遗产价值人民币2万元,被告张某应继承被告彭某的遗产价值人民币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彭某的遗产应当由被告李某、被告陈某1、被告陈某2、被告王某、张某共同继承,被告李某、被告陈某1、被告陈某2应当共同承担继承份额。

被告李某、被告陈某1、被告陈某2在继承被告彭某的遗产中应平等享有继承权,各自继承的份额应当合理确定。

被告陈某1、陈某2的继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陈某1、陈某2的继承行为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应继承被告彭某的遗产价值人民币5万元,被告陈某1应继承被告彭某的遗产价值人民币5万元,被告陈某2应继承被告彭某的遗产价值人民币5万元,被告王某应继承被告彭某的遗产价值人民币2万元,被告张某应继承被告彭某的遗产价值人民币2万元。

二、被告李某、被告陈某1、被告陈某2应当在遗产继承纠纷发生后30日内,共同向被告彭某的继承人陈某1、陈某2履行遗产转移手续,将被告彭某的遗产转移到被告李某、被告陈某1、被告陈某2的名下。

三、被告李某、被告陈某1、被告陈某2应当在遗产转移手续完成后30日内,共同向本院提交遗产转移手续,本院应当日内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如被告李某、被告陈某1、被告陈某2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XXX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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