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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同其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5年12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杜某2,现随原告生活。
近几年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加之被告长期有赌博陋习,而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另查明,双方在诉讼期间已经多次协商分割财产,并在和睦相处的前提下,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
现原告要求按照双方协商的份额分割财产,缺乏证据支撑,故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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