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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8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明、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李某4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桐枝、王春亭、王小白琴遗产三分之一的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李桐枝于2018年7月16日因病去世。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和第三人朱某配合李某1办理该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及第三人朱某配合李某1办理该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桐枝与陈某系夫妻关系,李某1、李某2、李某3系李桐枝的子女。
李桐枝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李某1系李桐枝之父。
李桐枝有三个子女,分别为李桐枝、李某4、李某5、李某1、李某2。
李桐枝于193年5月17日去世,李桐枝有三个子女:李某1、李某2、李某3。
李桐枝有三个子女:李某1、李某2、李某4。
李桐枝的父亲李某4于192年去世,李桐枝有三个子女:李某2、李某3和李某4。
李桐枝及前夫被宣告死亡,李桐枝的子女共7人:李某1、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
李某4的父亲李某1于1981年去世,母亲李某于2018年去世。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北26号楼x门x房屋系李某4与前妻赵某夫妻共同财产,现登记在李某4名下。
196年7月25日李某4与傅义生结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
李某4、李某5向本院提交了李某4的两份遗嘱一份,载明:自愿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南平里x号楼x室中属于李某4的份额遗留给我的女儿李某1个人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
”落款处有李某4签名,落款处有李某1、李某3、李某2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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