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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雨湖区法院领导班子((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李某1与李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1:28:23 浏览量:43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李某1与李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明李某2继承张某1所有的二分之一产权,故李某2的遗产应由其继承。 因村委会成员张某2与张某2在遗产分割上产生纠纷,二审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考虑到本案属于法定继承纠纷,李某2与张某2有权在协议中对遗产进行分配,张某2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人,有权在协议中对遗产进行分割,在协议中约定李某...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李某1与李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明李某2继承张某1所有的二分之一产权,故李某2的遗产应由其继承。

因村委会成员张某2与张某2在遗产分割上产生纠纷,二审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考虑到本案属于法定继承纠纷,李某2与张某2有权在协议中对遗产进行分配,张某2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人,有权在协议中对遗产进行分割,在协议中约定李某2作为张某2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在协议中约定李某2与张某3继承的遗产份额应为李某2和张某3各占三分之一。

李某2作为李某1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在协议中对遗产进行分配。

如果李某2所享有的二分之一是合法继承的,李某2作为张某2的法定继承人,李某2作为张某3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在协议中对遗产进行分配。

判决生效后,李某2已分得全部遗产。

法官说法:我们常说的遗产分配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来分配自己的财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在遗嘱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对继承份额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办法,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

遗嘱继承是遗产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是遗产继承的补充,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二、遗产分配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确定了遗产分配的继承原则,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1.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

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1. 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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