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涉台继承的公证书有哪几类用于办理继承的公证书大致有三类,具体如下: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2、遗产的产权证明;3、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4、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公证处发表的声明。 二、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2、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
用于涉台继承的公证书有哪几类用于办理继承的公证书大致有三类,具体如下: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2、遗产的产权证明;3、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4、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公证处发表的声明。
二、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2、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
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法定继承的遗产如何分配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
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1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2不尽扶养义务;3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所以继承人放弃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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