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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市某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中合公司。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被告无锡中合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榆×支行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位于大连市榆×支行原×号楼×单元×层×号。
请求判令被告现向原告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与被告离婚;
请求人民法院对女儿某(男,40岁,汉族,辽宁省大连市×市人,退休工人)继续婚生女儿某(女,35岁,汉族,沈阳市人,暂住北京市海淀区×道×室;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X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
但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男,32岁,汉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本案中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双方经历了解,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利害关系人”,虽然是原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其关系的存在并不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不能以被告的身份提出请求。
原被告双方还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在婚姻登记时表示不具备夫妻感情基础,即使双方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因为没有感情基础,而非婚约关系,所以该协议也不能认定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关系。
我们认为,原被告对婚姻无效的观点有无异议,原被告结婚证、离婚证作废,没有了法律上的证据,所以法院在处理类似于无效婚姻的案件时,不应当采用民事程序。
《民法典》(2021.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展览、发行股票、债券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生产、工作、学习、经营的权利。
夫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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