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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法院院长简历(崔某与尹某1离婚纠纷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3:18:29 浏览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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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尹某1离婚纠纷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被告崔某,男,XXX岁,身份证号码XXX,现住晋州市X街道X小区X号楼X室。

被告尹某1,女,XXX岁,身份证号码XXX,现住晋州市X街道X小区X号楼X室。

原告崔某的妻子,被告尹某1的配偶。

被告崔某与原告崔某于XXX年XX月XX日结婚,育有一子XXX岁。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生活琐事增多,夫妻之间的争吵和矛盾日益加剧,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

被告崔某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原告崔某也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院依法受理后,于XXX年XX月XX日派出法庭XXX审理,于XXX年XX月XX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某与原告崔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各项义务,如房屋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二、被告崔某应支付原告崔某离婚诉讼费用XX元。

三、本案受理费XX元由被告崔某承担。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年XX月XX日结婚,育有一子XXX岁。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生活琐事增多,夫妻之间的争吵和矛盾日益加剧,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

被告崔某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原告崔某也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应当准许原、被告离婚。

原告崔某提出的离婚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因抚养子女、财产分割等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仲裁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抚养子女、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本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崔某应支付原告崔某离婚诉讼费用XX元。

本案经审理查明,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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