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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法院网(崔某与尹某1离婚纠纷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8227508631)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2:08:00 浏览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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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编号为[2023]晋0101执61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崔某与原告尹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双方所承担的义务,如一方未履行,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讨。

二、被告崔某应赔偿原告尹某1因离婚产生的经济赔偿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赔偿方式为立即停止支付,并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崔某承担。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崔某与原告尹某1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如下:

一、被告崔某与原告尹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双方所承担的义务,如一方未履行,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讨。

二、被告崔某应赔偿原告尹某1因离婚产生的经济赔偿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赔偿方式为立即停止支付,并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三、被告崔某应将其所有财产归被告崔某所有,被告崔某应将其所得的财产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如房屋维修、子女教育等。

本案经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对离婚协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协议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当履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某与原告尹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双方所承担的义务,如一方未履行,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讨。

二、被告崔某应赔偿原告尹某1因离婚产生的经济赔偿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赔偿方式为立即停止支付,并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三、被告崔某应将其所有财产归被告崔某所有,被告崔某应将其所得的财产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如房屋维修、子女教育等。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崔某承担。

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审判长:

晋州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某

日期: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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