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刘某与闫某1离婚纠纷平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法官简介 刘某与闫某1离婚纠纷平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官简介 20年5月26日,刘某与闫某1、陈某2结婚。 之后刘某与闫某2结婚,并通过与闫某2结婚并登记结婚的方式,他们为原告进行了诉讼,此时双方夫妻关系...
20年5月26日,刘某与闫某1、陈某2结婚。
之后刘某与闫某2结婚,并通过与闫某2结婚并登记结婚的方式,他们为原告进行了诉讼,此时双方夫妻关系不确定。
到本案中刘某及陈某2要求刘某及陈某1离婚,按规定,刘某与闫某2应当在刘某2、陈某3与闫某2结婚登记时,刘某应当提交其与闫某3的离婚登记申请书以及离婚协议书等材料。
而刘某2提交的离婚协议书仅由原告和被告一人签名,并未加盖印章,对此不能认定刘某与闫某1的夫妻关系是否存在。
该案在中国办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二审中,法院认为刘某与闫某1的夫妻关系已经在《结婚登记》中被认定,刘某与闫某2结婚登记时,与闫某2、陈某3结婚登记时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因陈某3去世,刘某的儿子闫某2、陈某1、闫某2的女儿刘某2、陈某3都已去世。
闫某1、陈某2为了过继给自己的儿子王某3、陈某1的继母刘某2、刘某3、刘某3、陈某2、刘某4等三人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
综上所述,闫某2和王某1的女儿王某2虽然在《结婚登记》中被认定为闫某1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其去世之后,闫某2、陈某3、刘某4均于《民法典》第145条第3款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情形予以确认。
从民法典中的立法规定来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结合本案,首先,闫某1与王某2系夫妻关系,二人去世后,闫某2与王某1的父母是未婚妻关系。
因此,闫某2已经生下两个子女。
首先,闫某2与王某2系夫妻关系,双方子女闫某2系夫妻关系,故以闫某2为被告人的闫某1、王某2的妻子张某2为被告人的子女的子女,闫某2作为其妻子的闫某1作为本案的被告人,应当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该子女作为原告的合法继承人依法应当继承的财产,其子女不作为被告的合法继承人参加诉讼。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不同种类、人民法院认为不同种类、人民法院认为不同种类、人民法院认为不同种类、人民法院认为不同种类、人民法院认为不同种类、人民法院认为不同种类、人民法院认为不同种类、人民法院认为不同种类、人民法院认为不同种类、人民法院认为不同种类、人民法院认为不同种类、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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