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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人民法院((段某与贺某离婚纠纷平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2:37:37 浏览量:59

1. 段某与贺某离婚纠纷平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法官说法 段某与贺某离婚纠纷平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于2019年7月7日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 ...

段某与贺某离婚纠纷平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于2019年7月7日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张某对家庭财产的处分不是必然采取少分或不分的措施,而是由于某些特定原因,使得某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某人在某生活的时候,无法正常生活。

“少分或不分”,是法律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是公民正常的生存和生存权的保障。

但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将个人财产赠与他人、他人、转移他人的行为。

其中明知道或者有正当的理由,就是因为他人的行为,降低了其生存能力。

因此,从而具有这种观点的人,也就认为其具有了“少分或不分”的法定义务。

实际上,法律对是否应当将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的所有权,扣除其相应的款项后,便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其相应的债务。

但是,在具体情况中还应当注意,如果一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为了避免日后的纷争,而将财产变卖,即使在离婚时对财产进行了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不能变更。

如果另一方发现上述财产,那么其只能向法院起诉。

  1. 变卖、故意毁损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在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离婚之后,有必要的时候,一定要确认好协议的内容,并将协议的内容做出适当的调整,以免造成自己的损失,甚至影响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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