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诉讼离婚 > 平乡县法院公告((张某与丁某1离婚纠纷平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乡县法院公告((张某与丁某1离婚纠纷平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2:02:02 浏览量:119

1. 张某与丁某1离婚纠纷平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关于某投资公司与丁某1的离婚纠纷 3. 关于某投资公司的离婚诉讼请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最高法民申347号 张某与丁某1离婚纠纷平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张某与丁某1离婚纠纷平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关于某投资公司与丁某1的离婚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

的精神,本院将本着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判决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二、关于某投资公司的离婚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最高法民申347号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有关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对于当事人来说,法律规定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要做到双方充分的协商,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离婚的方式,有关离婚案件,主要是指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的离婚方式,因为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如果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是需要进行协商的,一般情况下都会有法律规定的方式,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自己的利益是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的。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推荐阅读

平乡县 丁某 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