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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平乡镇事件(段某与贺某离婚纠纷平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8228088108)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3:41:27 浏览量:39

1. 平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XXX 3. 审判员:XXX 4.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平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段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

平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段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贺某,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原被告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告段某与被告贺某于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办理离婚手续,被告贺某应向原告段某支付10万元作为离婚过渡期的一次性费用。

协议生效后,被告贺某未按协议履行,原告段某向被告贺某主张权利,被告贺某仅支付了5万元,剩余的5万元未支付。

本案现原告段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贺某支付剩余的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合法,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

被告贺某未按协议履行,违反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支付离婚过渡期一次性费用的约定,应当向原告段某支付剩余的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判决被告贺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段某剩余的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段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审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结果正确。

因此,本院依法维持原判决,并对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对本判决裁定期间有关诉讼费用的负担发生争议的,应当另行起诉。

特此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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