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程某1承担。 2. 审判长:XXX 3. 审判员:XXX 4.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理程某1与方某、程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受理本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作出如下判决...
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理程某1与方某、程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受理本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作出如下判决:
一、程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赔偿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义务;
二、方某、程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赔偿程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义务;
本案经审理查明,程某1为方某的继承人,方某为程某2的继承人,在方某与程某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方某与程某2共同设立了一处房产,该房产由方某与程某2共同所有。
程某1与方某、程某2因继承纠纷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继承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但遗嘱继承和遗赠也可以改变这一继承顺序。
本案中,程某1为方某的继承人,方某为程某2的继承人,而程某1与方某、程某2之间存在继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9条的规定,方某、程某2应先继承房产,后程某1再继承房产。
由于程某1已经先于方某、程某2继承了房产,因此程某1有权要求方某、程某2赔偿其因继承房产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68条的规定,继承人有放弃继承或者遗产份额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书面通知其他继承人。
方某、程某2在遗产处理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房产的份额,因此,程某1有权要求方某、程某2赔偿其因放弃继承房产的份额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69条的规定,继承人因继承遗产产生的债务,由继承人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偿还。
本案中,程某1因继承房产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为10万元,方某、程某2因放弃继承房产的份额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为5万元,因此,本院判决程某1赔偿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方某、程某2赔偿程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后,本院依法审理查明,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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