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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程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 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6:45:27 浏览量:72

1. 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3. 原告请求离婚及分割财产 4. 被告答辩及反驳请求 5. 本院审理查明 6. 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

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程某,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人民南路5号。

被告陈某1,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人民南路5号。

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1于2022年2月1日依法判决离婚。

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并审理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1于2020年10月1日结婚,双方均认可。

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之间存在一些分歧和矛盾。

二、原告请求离婚及分割财产

  1. 离婚请求

原告程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1. 财产分割请求

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30万元,其中被告应赔偿原告5万元,剩余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分配。

三、被告答辩及反驳请求

被告陈某1认为双方感情依然存在,婚姻关系得以维持,不同意离婚。

同时,被告认为自己应赔偿原告5万元,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

四、本院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1于2020年10月1日结婚,双方均认可。

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之间存在一些分歧和矛盾。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营建一栋房产,房产价值共计10万元。

双方均有均有均有均有份额,被告陈某1应占房产价值的50%。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赔偿原告程某5万元。

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

被告陈某1应赔偿原告程某5万元。

房产应归被告陈某1所有,但被告应支付原告程某相应份额的赔偿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提起诉讼。

原告程某,被告陈某1。

法院日期: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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