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3. 原告请求离婚及分割财产 4. 被告答辩及反驳请求 5. 本院审理查明 6. 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
原告程某,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人民南路5号。
被告陈某1,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人民南路5号。
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1于2022年2月1日依法判决离婚。
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并审理如下:
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1于2020年10月1日结婚,双方均认可。
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之间存在一些分歧和矛盾。
原告程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30万元,其中被告应赔偿原告5万元,剩余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分配。
被告陈某1认为双方感情依然存在,婚姻关系得以维持,不同意离婚。
同时,被告认为自己应赔偿原告5万元,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1于2020年10月1日结婚,双方均认可。
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之间存在一些分歧和矛盾。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营建一栋房产,房产价值共计10万元。
双方均有均有均有均有份额,被告陈某1应占房产价值的50%。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赔偿原告程某5万元。
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
被告陈某1应赔偿原告程某5万元。
房产应归被告陈某1所有,但被告应支付原告程某相应份额的赔偿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提起诉讼。
原告程某,被告陈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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