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张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4)辽民初字第282号 ...
【文书来源】
原告张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6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宝军、被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程某于2016年9月27日因病去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张某、王某1与王某2、程某3、程某4、程某5、程某6、程某7(遗嘱继承人,被继承人程云斌)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南里×号2-1房屋一套由程某2继承。
208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16)京0107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南里×号2-1房屋归原告张某、程某1所有;二、驳回原告张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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