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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法院最新消息审(程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 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8227378329)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0:53:12 浏览量:59

1. 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据此,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审判员:XXX 6.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

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字号]

[日期]

原告程某,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

被告陈某1,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

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1于2020年2月1日结婚,双方婚后感情较好。

然而,自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20年6月20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决定离婚。

本案原告程某诉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本院依法受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1于2020年2月1日结婚,双方婚后感情较好。

然而,自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20年6月20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决定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因离婚达成离婚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依法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1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双方感情不再,应依法判决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因离婚达成离婚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依法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偿还。

据此,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被告陈某1应承担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1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双方感情不再,应依法判决离婚所应承担的债务,由被告陈某1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审理,维持原判。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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