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据此,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审判员:XXX 6.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
[字号]
[日期]
原告程某,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
被告陈某1,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
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1于2020年2月1日结婚,双方婚后感情较好。
然而,自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20年6月20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决定离婚。
本案原告程某诉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本院依法受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1于2020年2月1日结婚,双方婚后感情较好。
然而,自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20年6月20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决定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因离婚达成离婚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依法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1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双方感情不再,应依法判决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因离婚达成离婚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依法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偿还。
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被告陈某1应承担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1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双方感情不再,应依法判决离婚所应承担的债务,由被告陈某1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审理,维持原判。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