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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法院开庭公告(杲某与范某1离婚纠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6:46:26 浏览量:52

1. 判决书 2. 杲某与范某1离婚纠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案号:(2022)沪0101执838号 4.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5. 审判日期:2022年2月18日 ...

判决书

杲某与范某1离婚纠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沪0101执83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审判日期:2022年2月18日

原告杲某,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范某1,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杲某与被告范某1于2021年5月1日结婚,并于同年10月1日生育了儿子小明。

然而,夫妻两人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恶化,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

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范某1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依法受理了本案,现经审理查明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状况

原告杲某与被告范某1于2021年5月1日结婚,并于同年10月1日生育了儿子小明。

自结婚以来,夫妻两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恶化。

二、原告与被告的离婚请求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无法挽救,现请求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被告的答辩和反驳

被告范某1认为,双方感情仍然很好,且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四、本院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1年5月1日结婚,并于同年10月1日生育了儿子小明。

自结婚以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恶化。

被告范某1认可双方感情仍然很好,但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无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被告范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的收益,均属于共同财产。

但是,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个人财产。

因此,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杲某与被告范某1离婚;

二、被告范某1应赔偿原告杲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由被告范某1承担;

三、被告范某1应分割共同财产30万元,由被告范某1承担。

本案终结。

法院审判长:XXX

法院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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