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杲某与范某1离婚纠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案号:(2022)沪0101执838号 4.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5. 审判日期:2022年2月18日 ...
原告杲某,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范某1,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杲某与被告范某1于2021年5月1日结婚,并于同年10月1日生育了儿子小明。
然而,夫妻两人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恶化,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
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范某1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杲某与被告范某1于2021年5月1日结婚,并于同年10月1日生育了儿子小明。
自结婚以来,夫妻两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恶化。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无法挽救,现请求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范某1认为,双方感情仍然很好,且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1年5月1日结婚,并于同年10月1日生育了儿子小明。
自结婚以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恶化。
被告范某1认可双方感情仍然很好,但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无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被告范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的收益,均属于共同财产。
但是,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个人财产。
因此,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二、被告范某1应赔偿原告杲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由被告范某1承担;
本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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