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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范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0:34:34 浏览量:60

1. 范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2. [法院名称]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XXX 3. [判决日期]判决日期:XXXX年XX月XX日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5. 法院名称:XXXXX法院 ...

范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名称]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XXX

[判决日期]判决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法院认为,本案由被告范某某与原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审理如下: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的婚姻关系,经本院依法传唤,被告范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依法判决如下:

  1. 被告范某某与原告杨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2. 被告范某某应赔偿原告杨某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维修费用、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贬值费用、家具费用、精神损失费等,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XX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范某某承担。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范某某与原告杨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一女。

双方因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产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

原告杨某某要求离婚,被告范某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

本院依法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已经构成破裂,双方应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范某某与原告杨某某的经济损失,因双方离婚而产生的损失,应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被告范某某无权要求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上所述。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范某某与原告杨某某的婚姻关系已经构成破裂,双方应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范某某应赔偿原告杨某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维修费用、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贬值费用、家具费用、精神损失费等,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X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名称:XXXXX法院

审判人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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