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诉讼离婚 > 建三江农垦法院执行局电话(刘某与关某离婚纠纷建三江农垦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三江农垦法院执行局电话(刘某与关某离婚纠纷建三江农垦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6:03:29 浏览量:35

1. 刘某与关某离婚纠纷建三江农垦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本案由建三江农垦法院依法审理,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和证据如下: 3. 案件事实 4. 诉讼请求 5. 证据情况 6. 法院处理意见 ...

刘某与关某离婚纠纷建三江农垦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由建三江农垦法院依法审理,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和证据如下:

一、案件事实

  1. 刘某与关某于2018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18年10月1日生育一子。

  2. 婚姻关系期间,刘某与关某共同经营一家饭店,饭店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刘某与关某的事业发展。

  3. 婚姻关系期间,刘某与关某发生矛盾,多次发生冲突。

  4. 2021年5月20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关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诉讼请求

  1. 刘某请求法院判令关某支付离婚期间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 刘某请求法院判令关某支付离婚期间的债务承担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 刘某请求法院判令关某支付离婚期间的房屋租金及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4. 刘某请求法院判令关某支付离婚期间的车辆燃油费用及车辆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证据情况

  1. 证据一:刘某提供的工资条及个人所得税证明,证明其于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共计人民币80万元。

  2. 证据二:关某提供的工资条及个人所得税证明,证明其于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 证据三:关某提供的饭店财务报表及发票,证明其于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饭店的收入共计人民币80万元。

  4. 证据四:关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证明其于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支付的租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

  5. 证据五:关某提供的车辆租赁合同及维修费用发票,证明其于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支付的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四、法院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本案事实,刘某与关某的婚姻关系已经构成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刘某与关某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本案事实,关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饭店收入和车辆维修费用的义务,但车辆租赁费和租金未能及时支付,构成违约。

因此,关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 刘某与关某离婚;

  2. 刘某应支付关某离婚期间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 关某应支付刘某离婚期间的债务承担共计人民币50万元;

  4. 关某应支付离婚期间的房屋租金及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5. 关某应支付离婚期间的车辆燃油费用及车辆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刘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