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刘某与关某离婚纠纷建三江农垦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日期:2022年2月18日 ...
[判决日期:2022年2月18日]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与关某于2018年7月1日结婚,并于2019年1月1日生育一子。
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双方均无过错。
被告于2018年7月1日生育一子,为家庭和孩子计,应尽力维护和培养孩子。
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子女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被告关某作为父亲,应尽力维护和培养孩子。
原、被告于离婚时未就子女抚养和教育问题达成明确协议,应自行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被告关某应承担主要抚养责任和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
被告关某与原告刘某离婚。
被告关某应承担主要抚养责任和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原告刘某应承担次要抚养责任和子女生活费等费用。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关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内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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