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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建三江党委书记((刘某与关某离婚纠纷建三江农垦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7:30:13 浏览量:55

1.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06-13:0 3. 证明对方有外遇的证据 刘某与关某离婚纠纷建三江农垦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某向原告刘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 审理法院:天...

刘某与关某离婚纠纷建三江农垦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某向原告刘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06-13:0

三、本案离婚后,被告刘某否认曾向原告主张经济补偿,系其故意隐瞒夫妻关系,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原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事实,显然已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时效限制。

故对其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刘某起诉请求判令其于2013年1月25日前将名下的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本案诉讼请求及结果,均未得到支持。

最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前提是存在家庭共同财产,因夫妻感情变化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实、明确,这就说明了夫妻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必要条件,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当先分清共同债务的性质,确定其个人财产”。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注意以下情形:

  1.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1.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3. 在婚姻法第19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也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证明对方有外遇的证据

  1. 发现对方有外遇的,保留好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交。

  2. 如果是其它证据,比如对方家暴,你该怎么办?

  3. 向法院提供你的外遇证据,并及时提供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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