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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刑事案件(汪某1与成某离婚纠纷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1:05:53 浏览量:43

1. 判决书 2. 本院依法审理原告汪某1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作如下判决: 3. 原告汪某1与被告成某离婚。 4. 被告成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被告成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应分得的部分财产为零。 ...

判决书

[字号]

[日期]

[原告姓名],男,[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Address],[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Address],[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女,[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Address],[联系方式]。

本院依法审理原告汪某1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作如下判决:

一、原告汪某1与被告成某离婚。

二、被告成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汪某1与被告成某于[出生日期],因[原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名称]判决离婚。

现原告汪某1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成某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告成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应分得的部分财产为零。

二、被告成某认为原告汪某1提出的分割要求不合理,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成某应分得的财产为[具体财产数额]。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出生日期],因[原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名称]判决离婚。

现原告汪某1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成某提出如下答辩:一、被告成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应分得的部分财产为零。

二、被告成某认为原告汪某1提出的分割要求不合理,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配;

协商不成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决。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适用原则,经审理查明,被告成某应分得的财产为[具体财产数额]。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汪某1与被告成某于[出生日期],因[原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名称]判决离婚。

现原告汪某1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成某提出如下答辩:一、被告成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应分得的部分财产为零。

二、被告成某认为原告汪某1提出的分割要求不合理,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汪某1与被告成某离婚。

二、被告成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成某应分得的财产为[具体财产数额]。

本案终结。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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