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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11.16案件(谢某与汪某1离婚纠纷 万载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9:35:15 浏览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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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谢某与汪某1离婚纠纷

万载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与汪某1于2018年1月结婚,2019年5月生育一子。

双方感情一直不错,但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和矛盾。

此外,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生活琐事等问题也曾多次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谢某与汪某1的婚姻基础不稳,双方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双方性格差异较大,长期争吵和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汪某1在家庭中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对婚姻破裂负有主要责任。

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生活琐事等问题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解决。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谢某与汪某1离婚;

汪某1应承担本案的经济损失及利息;

汪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上。

谢某、汪某1及其代理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应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正确,判决结果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万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即准予谢某与汪某1离婚;

维持汪某1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及利息;

维持汪某1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上。

谢某:

2023年2月19日

汪某1:

202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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