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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与汪某1于2018年1月结婚,2019年5月生育一子。
双方感情一直不错,但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和矛盾。
此外,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生活琐事等问题也曾多次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谢某与汪某1的婚姻基础不稳,双方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双方性格差异较大,长期争吵和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汪某1在家庭中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对婚姻破裂负有主要责任。
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生活琐事等问题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解决。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谢某与汪某1离婚;
汪某1应承担本案的经济损失及利息;
汪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上。
谢某、汪某1及其代理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应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正确,判决结果适当。
维持万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即准予谢某与汪某1离婚;
维持汪某1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及利息;
维持汪某1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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