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判决书 2. 谢某与汪某1离婚纠纷万载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维持谢某与汪某1婚姻关系; 4. 汪某1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本案由谢某与汪某1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二、汪某1应赔偿谢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经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保障了谢某的合法权益,现就本案的争议焦点作出如下解释:
“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根据该规定,本案中谢某与汪某1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该规定,本案中谢某与汪某1应就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如无法协商一致,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谢某与汪某1夫妻共同财产为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100万元。
汪某1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但谢某不同意,认为该房屋为汪某1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对此存在争议。
经本院审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为该房屋为汪某1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汪某1应有权分割该房屋。
据此,本院作出上述判决。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偿还的债务,应平等协商,以财产分割为基础,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归共同所有。”
根据该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帮助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该规定,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本案中,汪某1在离婚后生活困难,谢某提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汪某1不同意。
经本院审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为汪某1在离婚后生活困难,应给予适当帮助。
据此,本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经审理查明,谢某与汪某1婚姻关系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汪某1应赔偿谢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汪某1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上事项。
当事人对本案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当事人不得就原审案件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如当事人逾期申请复议,视为放弃申请复议的权利,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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