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被告王某某与原告高某某离婚; 3. 被告王某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 被告王某某与原告高某某离婚; 5. 被告王某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本案由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本案于二0二0年七月九日立案,于二0二0年八月十八日审理终结。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结婚,双方生育一子。
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逐渐破裂,原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高某某答辩称,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应继续维护婚姻关系。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双方应各自生活,并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
据此,判决如下:
本案当庭宣判,判决如上。
本案经审理期间,原告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王某某未予配合。
经法院调查,被告王某某财产状况不明。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上。
裁定异议期间,被告王某某不得转移、处分其财产。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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