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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西区人民法院院长(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戚某1与戚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1)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7:33:52 浏览量:78

1. 原告戚某1与被告戚某2的继承权纠纷 2. 原告戚某1的诉讼请求 3. 被告戚某2的答辩和意见 4. 本院依法判决 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本案经审理认定如下: 6. 本...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卷宗号:XXX,审理案件类型:继承纠纷。

原告戚某1,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系被告戚某2的配偶。

被告戚某2,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系原告戚某1的配偶,现住天津市河西区XXX路XXX号。

本案由原告戚某1与被告戚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现依法审理如下:

一、原告戚某1与被告戚某2的继承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告戚某2享有对原告戚某1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原告戚某1与被告戚某2之间的继承关系,本案中原告戚某1的遗产应当由被告戚某2继承。

二、原告戚某1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本案原告戚某1要求确认被告戚某2对原告戚某1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赔偿其因继承遗产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共计XXX元。

三、被告戚某2的答辩和意见

被告戚某2否认其对原告戚某1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认为原告戚某1的遗产应当由被告戚某1和其子女共同继承。

被告戚某2主张其与原告戚某1的继承关系应为析产关系,其不应该继承原告戚某1的遗产,但应将其财产分配给其子女。

四、本院依法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本案经审理认定如下:

  1. 被告戚某2对原告戚某1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2. 被告戚某2应将其继承的原告戚某1的遗产份额分配给其子女;

  3. 原告戚某1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本院依法判决如上所述。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戚某1承担。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戚某1与被告戚某2的继承纠纷属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戚某1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戚某2对原告戚某1的遗产继承权的答辩和意见。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戚某1承担。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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