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
原告厉某,被告李某,案外人王某某,因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义务,支付原告厉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继承份额的继承费用人民币50万元。
二、被告李某与案外人王某某之间的继承纠纷,由被告李某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如被告李某未能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厉某有权向被告李某追偿上述继承费用的剩余部分。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与原告厉某为兄弟关系。
原告厉某父亲于2018年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
被告李某与原告厉某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被告李某与案外人王某某之间存在继承纠纷,王某某为该房产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房产应由被告李某与原告厉某共同继承,被告李某应支付原告厉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继承份额的继承费用人民币5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应支付原告厉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继承份额的继承费用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被告李某与案外人王某某之间的继承纠纷法律责任。
判决如上所述。
原告厉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理,维持原判决第一项,但改变第二项为“如被告李某未能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厉某有权向被告李某追偿上述继承费用的剩余部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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