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持续性违约的诉讼时效计算 2. 如何确定承诺期间 3. 如何确定持续性违约的次数 4. 案例分析 持续性违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多次发生,且违约行为持续存在,直到合同解除或终止为止。 在持续性违约的情况下,当...
持续性违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多次发生,且违约行为持续存在,直到合同解除或终止为止。
在持续性违约的情况下,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可能会对债权人造成长期的损害,因此需要及时计算诉讼时效。
持续性违约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为两年。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的承诺成立的,在承诺期间享有法律约束力。
这个期间为两年,如果在承诺期间内,当事人没有履行承诺,债权人可以在两年时效期满后行使追索权。
在持续性违约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可能会包含关于承诺期间的规定。
如果合同中规定承诺期间为一年,那么当事人必须在一年内履行承诺。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间,那么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履行承诺,但是债权人可以在两年时效期满后行使追索权。
在持续性违约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连续违约多少次才能延长承诺期间或者丧失时效的追索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当事人连续违约三次以上的,丧失追索权。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第一次违约后,又连续违约两次,债权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在上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间,或者连续违约两次,债权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如果当事人在第一次违约后,又连续违约三次,那么债权人必须在两年时效期满后行使追索权。
如果当事人在承诺期间内履行了承诺,那么债权人的追索权将不被终止,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承诺,债权人可以在两年时效期满后行使追索权。
持续性违约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为两年,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的承诺成立的,在承诺期间享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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