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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法院网(李某1与裴某离婚纠纷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4:19:46 浏览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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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与裴某离婚纠纷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8)苏0282民初129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5-04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4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被告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何某3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何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女儿何某3。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矛盾剧增,常吵架,甚至动手打架,致使双方感情逐渐生疏,加之被告长期有赌博的恶习,使双方的感情逐渐淡漠不关心,且双方已经分居两年多,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何某辩称:原、被告之间还有夫妻感情,原告没有满月时,原告及母亲便返回生活。

原告的抚养费从2012年2月13日-2013年1月1日均由被告承担。

从此以后被告没有给过小孩任何抚养费用。

2013年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商量原告的抚养费时,原告母亲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被告置之不理,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决如上所请。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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