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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委常委裴焕良(裴某与何某离婚纠纷 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7:08:23 浏览量:73

1. 判决书 2. 被告裴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 本案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审判员:XXX 6.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判决书 ...

判决书

被告裴某与原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裴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审理,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裴某应赔偿原告何某因离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裴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裴某与原告何某于2016年因感情不合而办理离婚手续。

现被告裴某与原告何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

被告裴某认为原告何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办理离婚手续,现被告裴某与原告何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裴某提出的因离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50万元,属于合法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依法判决如上判决,现判决如上判决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原告何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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