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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法院近期判决公告(李某1与裴某离婚纠纷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7:32:22 浏览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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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与裴某离婚纠纷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7)苏0612民初782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1-16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5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英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裴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权、何辉,被告何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何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直至婚生子女大学毕业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9年12月相识,209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9年10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2。

婚初,双方关系很好。

2010年某天到吵架,被告嫌家庭不,在殴打原告的时候非常重视,把原告一个名字写错,致使原告现在不能静下心来,等到离婚起诉时,原、被告的情绪开始烦躁,心里攒不下去了,可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每月给付120元抚养费,于209年1月30日前给付,至儿子领到手上。

另给予原告10万元,于208年1月10日前给付,至儿子领到了离婚证。

法律上对于抚养费的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定的,至于费用的标准,双方可以协商确定。

如果双方就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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