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裴某与何某离婚纠纷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宜兴市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8)苏1084民初1751号 ...
【文书来源】
原告裴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裴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富、被告何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被告何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何某3归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年1月13日登记结婚,1989年3月18日生一女何某1。
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后因便于孩子的抚养照顾,原告及女儿长期在原告母亲抚养家里生活,夫妻关系日渐疏远。
原告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何某1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何某1提供的证据:1、1、2、3、4、5、6、7、8、10、1、12、14、15、15、18、本院已生效的(2014)思刑初审、2015、2015、2017、5、6、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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