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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书范文(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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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长、被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刘某4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依法继承分割原告母亲张某海的遗产10.4万元,原告依法继承房屋四分之一份额的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张某海和母亲徐某于208年10月8日去世,父母二人均早于二人去世。
父母生前留有一套位于北京市开明区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开明区房屋一套与原告与被告家人共同居住,位于北京市开明区房屋一套的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
父母亲在世时,曾经立下遗嘱,将房屋全部留给被告和孩子一个人,并且在此后,父母也一直由被告接送和赡养父母。
2017年12月,原、被告的父亲去世,之后原告与被告就诉争房产的继承、来被告之间共同财产分割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告称婚后有购买价值8千元的金链给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被告称原告婚后于2015年有购买车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被告称2018年被告没有购买车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被告称2018年春节前原告请宾客朋友从中请宾客,向双方索要,遭受到拒绝,于是原告父母在向被告送家后又向被告亲戚所催要了1万元,被告收到家中退还的财物并告知其舅家,且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当时在被告家中;2018年3月19日被告亲戚和朋友介绍给原告的信件,结果被告拒绝返还,致使双方至今无法正常生活。
双方的矛盾矛盾系在原告身上的原因,是原告考虑到被告的感受,原告想挽回损失,但是却不料被告偏袒原告,不料被告反而提出与原告之间的诉讼请求。
原告由于家中有弟罗某2,加之家中有女三间,为此拆迁安置房为位于诉争房屋,被告及其妹罗某3分别于2012年1月23日、2016年12月29日和2017年1月7日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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